陕师院综〔2017〕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 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且表现突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八)在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从严管理,对出现的违纪行为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应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打架者
1.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伙同或指使社会人员到校滋事,未导致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打架的,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
5.因同一事件再次参与打架的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打击报复的,加重一级处分。
(九)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帮派团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隐匿、毁弃、私拆、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电子)邮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未构成犯罪的,上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拾物不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其窝赃、销赃、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汇款、存款、包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的,没收赌具、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望风、提供赌具、赌资、赌场或其他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在公共场所赌博或赌博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或利用网络信息侵犯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处分
第二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注明保留期限内擅自撕揭、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布告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先进评比、就业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相关规定用电、用火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屡次扰乱上述场所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扰乱校园秩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形象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承诺或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或学校声誉、形象的;
(四)其他有损学校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的,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医院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却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含单位)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的,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或私自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学校社团、协会管理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协会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生身心健康、经济方面等造成较大损害或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
(二)组织未经审批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
(三)组织未经审批的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三天或累计15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四天以上,五天以下或累计16—35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六天以上,十天以下或累计36—6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十一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累计61—9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 学时计算。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照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 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明火、电器、液化气罐、酒精炉等设备或在宿舍内吸烟、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电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受留宿者承担同等违纪责任,并与留宿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违纪行为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其他损坏公共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有随意张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践踏草坪、乱倒剩饭剩菜、穿背心拖鞋带食品进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议场所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传阅、制作、复制、聚众观看淫秽书画、淫秽音像或其他淫秽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或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九)制作、传播、贩卖非法书刊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或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十)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考试违纪行为处分
第二十八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讲义、复习资料、教学大纲、纸条等物品或未将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其情节,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其情节,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发现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违反考场规则,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意欲作弊,但被监考老师没收后接收到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二)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或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返回考场后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交卷后强行再拿回试卷修改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抢夺或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视其情节,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组织实施作弊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作弊或同时有两种以上作弊行为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六)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在其他考试考核中违纪、作弊的,参照本节内容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宿舍管理中心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治安秩序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应当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或已被司法、公安部门立案的案件由学生所在院(系)会同保卫处移交或协助司法、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四十条调 查人员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四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
(八)司法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九)其他具有证明价值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五条各院(系)应在发现学生违纪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学生处或教务处接到院(系)处理建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第四十六条 院(系)应向学生处或教务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院(系)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违纪拟处理告知单》;
(三)院(系)对学生违纪情况说明的综合性材料;
(四)调查人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
(五)当事人书面陈述与检讨;
(六)证据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 条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院(系)研究拟定,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备案,主管校领导签发。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或教务处复核,报校长办会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签发。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建议或处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三节 送达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必须由专人送达,另需学生干部到现场作为见证人,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决定书留受处分学生处,即视为已送达。
第五十二条 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达人可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家长或年长直系亲属,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家庭不在本埠、而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用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若未邮寄回回执的,以在邮局办理的邮件签收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学生自己提供的地址有误,导致邮件不能送达而被退回的,以退回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发布校内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2周以上即视为送达。
第四节 申诉与听证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有关申诉的具体内容参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一节 违纪行文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均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名义行文。
第五十七条 行文程序:
(一)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拟定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审核备案,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文件”的形式发文。处分决定书及有关材料交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复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文件”的形式发文。开除学籍的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文件管理: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生处分文件按照学校文件建档、归档的统一要求,由拟文部门建档、归档。
第二节 违纪预警机制
第五十九条 预警范围:
(一)学生具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认识者;
(二)对损坏国家或他人财产价值较小(不包括损坏消防、电力、通讯设施、网络系统),未造成较严重后果,且能按价赔偿,并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者;
(三)主动终止打架(持械打架、打群架除外)、欺诈等行为,未造成后果者;
(四)携带管制刀具进校者;
(五)累计旷课达8学时者;
(六)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尊重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者;
(七)初次夜不归宿或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八)经常通宵上网,严重影响学习者;
(九)在宿舍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酗酒或在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者;
(十)违反学校其他规定,根据情节,应给予预警者。
第六十条 预警程序:
(一)对在预警范围的学生,辅导员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主动与学生谈话并做书面记录;
(二)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由所在院(系)党总支开具书面预警单。
第六十一条 预警处理:
(一)受到预警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德育分酌情扣分;
(二)受到预警的学生不思悔改,行为达到应处分情节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预警并非违纪处分的必经程序。
第三节 违纪后果与善后处理
第六十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根据其不同表现,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表现优秀或有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二)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并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视其情节,可延长察看期限6个月或12个月(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六十五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一切学生待遇,由所在院(系)督促其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的期限离校。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学校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学校复查后,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
第六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心理辅导工作,引导其正视处分事实,促使其引以为戒,改过自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处分在内。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